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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個股新聞
本公司針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之聲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喻卉菲、周育民
被告:馮瑤華、蘇孟堂、公勝保險經紀人(股)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保險字第000136號
4.事實發生日:114/07/1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源於原告於民國108年至110年間,以現金託付被告馮瑤華代為繳交續期保險費,卻遭
被告馮瑤華侵占而受損害,進而對被告馮瑤華提起詐欺告訴。原告亦以其原保單投保
過程中所牽涉之對象,即馮瑤華(非本公司人員)、蘇孟堂(本公司業務員)、本公司與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公司等,列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依民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
聲明全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063萬8,995元,及自起訴訟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6.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任律師依相關訴訟程序及規定處理本訴訟案。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目前均正常營運,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案目前一審判決宣判,被告馮瑤華、蘇孟堂、本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2,063萬8,995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公司將於收訖一審判決正本文書後再與律師研擬後續。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案受刑事判決確定之侵權行為人僅馮瑤華,該員非本公司人員。
(2)本公司一直恪遵法令規範,持續以嚴格標準致力於善盡保險經紀人
之管理責任,以維護保戶各項權益,雖遭不肖人士欺瞞保戶而發生
連帶賠償責任,將持續上訴以證本公司聲譽。本公司將持續致力於
維護客戶及合作夥伴的信任。
2025-07-19
By: 摘錄資訊觀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