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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
資訊來源 |
日期 |
1 |
本公司民國113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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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28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4/04/18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3/01/01~113/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152,855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97,204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46,539)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41,576)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41,576)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41,576)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41) 11.期末總資產(仟元):277,645 12.期末總負債(仟元):61,625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216,020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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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公司民國113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5-04-28 |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28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4/04/18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3/01/01~113/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152,166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97,095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45,061)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41,576)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41,576)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41,576)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41) 11.期末總資產(仟元):277,562 12.期末總負債(仟元):61,542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216,020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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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不分派股利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5-04-28 |
1. 董事會擬議日期:114/04/28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3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 至 113/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擬以資本公積41,575,614彌補本期稅後 淨損41,575,614,故彌補後本期已無待彌補之 累積虧損。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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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1年私募普通股補辦公開發行
及申請登錄興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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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
1.事實發生日:114/04/28 2.公司名稱:美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110年3月24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6,000,000股 額度內,並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四次辦理;前述私募現金增資發 行普通股計畫案,本公司業於111年3月14日辦理發行第一次私募普通股1,488,000股並 完成股款繳納且於111年4月18日完成股票交付。 (2)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自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三年後, 應先向主管機關辦理公開發行,始得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上述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 起算已滿三年,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所定之限制轉讓期間,故本公司總計 1,488,000股之私募普通股擬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登錄興櫃。 6.因應措施: 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8條規定應自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 滿3年後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始得向在證券商營業處 所買賣。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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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不繼續辦理113年度股東會通過
以現金增資方式辦理之私募普通股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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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
1.董事會決議變更日期:114/04/28 2.原計畫申報生效之日期:NA 3.變動原因: (1)緣本公司經113年5月27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於6,000,000股額度內以現金增資方式 辦理私募普通股案,且授權董事會於113年股東常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四次辦理。 (2)因應本公司113年私募普通股案即將屆期,擬不繼續辦理。 4.歷次變更前後募集資金計畫:不適用。 5.預計執行進度:不適用。 6.預計完成日期:不適用。 7.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不適用。 8.與原預計效益產生之差異:不適用。 9.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不適用。 10.原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不適用。 11.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提請114年股東常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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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4年股東常會補充公告
(增列召集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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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28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4/06/10 3.股東會召開地點: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00號(茹曦酒店)15樓Opera 展演空間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113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審查113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本公司113年度董事酬勞及員工酬勞分派案。 (4)不繼續辦理113年度股東會決議通過以現金增資方式辦理112年度私募普通股案。 (本次增列)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113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113年度虧損撥補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2)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3)本公司擬以現金增資方式辦理114年度私募普通股案。(本次增列)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4/12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6/10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得以書面方式於所公告受理期間向本公司提出114年股東常會議案。但提案限一 項並以三百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三百字者,均不列入議案。 (2)公告受理規定如下: 受理提案地點: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51號12樓。 受理提案期間:民國113年3月22日起至4月1日止,每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3)郵寄者以送達日期為憑,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民國113年4月1日前送達, 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常會提案函件』字樣,且以掛號函件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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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擬以現金增資方式辦理114年度私募普通股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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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2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A.本次私募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 第1120383220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B.本公司目前尚無已洽定之特定人,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114年股東常會 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於12,000,000股額度內 5.得私募額度:本次預計私募普通股之額度為12,000,000股,每股面額5元,授權董事會 於114年股東常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授權董事會預計分四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以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 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 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以前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 為參考價格。實際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依據,提請113年股東常會依法令 規定,授權董事會視洽定特定人及當時市場狀況訂定之。 B.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方式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 規定辦理,並考量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第一至四次私募資金將用以充實營運資金,以強化財務結構、 擴展營運規模、提升獲利能力及創造股東長期價值。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資金市場狀況、籌資時效性、發行成本等因素後,透過私募有價證券方式籌資, 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且私募有價證券相對公開募集較為迅速簡 便,可降低籌資成本及提高籌資效率,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有價證券辦理籌 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未定。 11.參考價格:未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私募普通股於交 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亦擬於該私募普 通股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及 預計達成效益等相關事項及其他未盡事宜,或遇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指示需修正時, 提請114年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視實際狀況調整之。 (2)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年,本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席次發生變動,致經營權發生 變動之情事,洽請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在案,並載明 於114年股東會開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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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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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
1.事實發生日:114/02/13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呼叫網紅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擬更名為和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2,990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短期營運需求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5,00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509 5.計息方式: 年利率2.22% 6.還款之: (1)條件: 動撥日起一年內清償 (2)日期: 動撥日起一年內清償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0,00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9.30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最近期財務報表係113年第二季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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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獨立董事對董事會討論事項表示保留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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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14/02/13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 或〝薪酬委員會〞):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董澤平獨 立董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化創意產業經營學系講座教授兼進修推廣處處長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董事會討論案/第一案:資金貸與子公司呼叫網紅行銷股 份有限公司案,提請 討論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獨立董事董澤平 :考量目前公司董事意見情況,提議暫緩此案 6.因應措施:依規定發佈重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除董澤平獨立董事提議暫緩此案及陳振興 董事表示反對意見,本案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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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本公司113年第二季iXBRL報表之每股淨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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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
1.事實發生日:114/01/21 2.公司名稱:美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113年第二季iXBRL報表之每股淨值誤植 6.更正資訊項目/報表名稱:113年第二季iXBRL報表之每股淨值 7.更正前金額/內容/頁次:113年第二季9.82元 8.更正後金額/內容/頁次:113年第二季4.91元 9.因應措施:申請更正重新上傳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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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解除經理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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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1/2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王元媛/綜合事業部資深副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和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呼叫網紅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監察人代表人 婕亨投資有限公司董事 衡昱印象視覺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衡昱電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 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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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召開114年度股東常會日期及召集事由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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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1/20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4/06/10 3.股東會召開地點: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00號(茹曦酒店)15樓。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113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審查113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本公司113年度董事酬勞及員工酬勞分派案。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113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113年度虧損撥補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2)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4/12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6/10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得以書面方式於所公告受理期間向本公司提出114年股東常會議案。但提案限一 項並以三百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三百字者,均不列入議案。 (2)公告受理規定如下: 受理提案地點: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51號12樓。 受理提案期間:民國114年4月2日起至4月14日止,每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3)郵寄者以送達日期為憑,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前送達, 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常會提案函件』字樣,且以掛號函件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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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決議發行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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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2/26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具中華民國國籍 或持有居留證者之員工為限(控制及從屬公司定義依金管會107年12月27日 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辦理)。 (二)認股基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 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考核、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及 發展潛力等因素擬定之分配原則,由公司內部管理階層討論後提交總經理及 董事長擬訂,惟經理人或兼任董事之員工,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核後, 再提報董事會同意。非經理人或非兼任董事身分之員工,應先經審計委員會 同意,再提報董事會同意。 (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發行人依第五十六 條之ㄧ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 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發行總額為2,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2,000,000股 7.認股價格: 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前述所稱「發行日前 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發行日前有成交價之三十個營業日興櫃 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 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實際發行價格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 若發行時,本公司已成為上市或上櫃公司,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 通股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四年,期間屆滿後,未執行之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 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 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遇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60% 屆滿3年 100% (三)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全部或部份收回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自願離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離職當日起視同放棄;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自離職當日起失效。 (二)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 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 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第八條第一項所述不得行使認股權之情形者,認 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 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三)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且經董事長核定需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 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四)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 有第八條第一項所述不得行使認股權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 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 (五)退休 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退休日起三十日內行使其認股權利,但若遇有 第八條第一項所述不得行使認股權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 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退休日起失效。 (六)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 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失效。 (七)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 行使外,不受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 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 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 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 使之。 (八)其他勞動契約終止 (1)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勞動契約終止者:已具行使權利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 股權憑證,自勞動契約終止日起失效。 (2)非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勞動契約終止者: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 勞動契約終止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第一項所述不得 行使認股權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 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勞動契約終止日起失效。 (九)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十)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收回註銷。 11.其他認股條件:無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 變動時(包含私募)(如: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 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 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計算,並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如 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 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 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及已繳款之股款繳納 憑證,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若係屬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則其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依消滅公司 最近期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如係受 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金額為受讓基準日受讓之他公司最近期 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所稱「每股時價」,於股票上市(櫃)掛牌前,應以除權基準日、定價基準日 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 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 上市 (櫃)後,係以除權基準日、定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應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 公式調整認股價格: 調降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1.所稱「每股時價」,於股票上市(櫃)掛牌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 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 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於本公司最 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後,係以現 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 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2.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 扣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應依下列 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 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 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 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 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四)依前述各項所進行之認股價格的調整,遇有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者,則以 每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下述停止認股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利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停止認股期 間: 1.當年度股東常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停止過戶日前15個營業 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止之期間;或決 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止之期間。 4.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5.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 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 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股 股票,上述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得買賣。 (四)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增發股份之 資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認股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NA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之特別決 議,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於發行前修改時亦同。若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 求而須做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先行修訂,並於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 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保密規定: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憑證 受領同意書」,經認股權人完成「員工認股權憑證受領同意書」簽署後,即視為 取得受領權利;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二)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 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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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代理發言人異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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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代理發言人 2.發生變動日期:113/12/26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謝忠穎/營運一處副理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洪湘寧/財會處經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職務調整 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 7.生效日期:113/12/26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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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公告本公司新任法人董事指派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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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
1.發生變動日期:113/11/15 2.法人名稱: 宇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外泌體股份有限公司 3.舊任者姓名:不適用 4.舊任者簡歷:不適用 5.新任者姓名: 宇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福 台灣外泌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薛雅之 6.新任者簡歷: 宇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福/美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台灣外泌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薛雅之/慧揚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7.異動原因: 新選任法人董事指派代表人。 8.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NA 9.新任生效日期:113/10/09 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3/10/9選任新任法人董事指派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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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改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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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
1.發生變動日期:113/11/15 2.法人名稱:台灣外泌體股份有限公司 3.舊任者姓名:薛雅之 4.舊任者簡歷:慧揚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5.新任者姓名:陳振興 6.新任者簡歷: 衡昱電商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長 台灣外泌體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 7.異動原因:法人董事改派代表人 8.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13年10月9日至116年10月8日 9.新任生效日期:113/11/15 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13/11/15接到法人董事代表改派書,並自113/11/15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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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公告本公司代理發言人異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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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代理發言人 2.發生變動日期:113/10/24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邵國昌/營運一處資深經理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謝忠穎/營運一處副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轉調至子公司任職 6.異動原因:原代理發言人轉調至子公司任職 7.生效日期:113/10/01 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原代理發言人自113年10月1日起至子公司任職, 新代理發言人經113年10月24日董事會追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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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轉投資
「East West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Group, Inc.」股份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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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East West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Group, Inc」(以下簡稱EWIMG公司)之股份 2.事實發生日:113/10/24~113/10/24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單位數量:279,736股 每單位價格:美金每股1.7874元 交易總金額:美金500,000元(以匯率32.2計算,折合新臺幣約16,100千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 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EWIMG公司,非本公司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 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 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 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 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 帳面金額: 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預計於113年11月底前與EWIMG公司簽訂投資協議並約定付款條件。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並參考EWIMG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及113/10/16經會計師評估之價格合理性意見書作為價格決定之依據。 11.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標的公司每股淨值: 0.81元 12.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 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持有數量:279,736股 持有金額:美金500,000元(以匯率32.2計算,折合新臺幣約16,100千元) 持股比率:1.9231% 權利受限情形:無 13.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 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 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 占總資產之比例:7.74% 占母公司業主權益之比例:14.98% 營運資金:新台幣18,209千元 14.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無 15.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為拓展未來多元業務及精進整體營運,以EWIMG公司精準數據分析, 與本公司進行資源整合,再創更多面向之業務發展。 16.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無 17.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18.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3年10月24日 19.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3年10月24日 20.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21.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22.會計師姓名: 林之凱 23.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金管會證字第7469號 24.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5.營運模式變更說明: 無 26.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 不適用 27.資金來源: 自有資金 28.其他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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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新任總經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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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
1.董事會決議日期或發生變動日期:113/10/24 2.人員別(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總經理 3.舊任者姓名:廖鈺琦 4.舊任者簡歷:美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兼任營運一處主管 5.新任者姓名:陳建福 6.新任者簡歷:美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長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逝世」或「新任」):職務調整 8.異動原因:為因應組織架構調整、營運管理及未來業務發展需要,擬調整職務, 由執行長陳建福先生擔任本公司新任總經理。 9.新任生效日期:113/10/24 10.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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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第三屆審計委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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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
1.發生變動日期:113/10/24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 獨立董事:張璨 獨立董事:游祥德 獨立董事:林劭穎 4.舊任者簡歷: 獨立董事:張璨/醫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獨立董事:游祥德/運德建設事業(股)公司董事長 獨立董事:林劭穎/英屬開曼群島商科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長 5.新任者姓名: 獨立董事:盧繼剛 獨立董事:張璨 獨立董事:董澤平 6.新任者簡歷: 獨立董事:董澤平/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化創意產業經營學系講座教授兼進修推廣處處長 獨立董事:盧繼剛/學而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獨立董事:張璨/醫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任期屆滿 8.異動原因: 為因應未來營運所需,擬提前全面改選第六屆董事,共7席(含獨立董事3席), 任期自113年10月9日(股東會選舉日)起至116年10月8日止。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1/06/07~114/06/06 10.新任生效日期:113/10/09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獨立董事盧繼剛委員經本屆審計委員會推選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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